卡通形象的保护与授权开发
 
在当前动漫产业飞速发展的阶段,正确认识卡通形象的重要性,完善保护原创的卡通形象,合法授权以及使
用卡通形象,并围绕卡通形象拓展更大的产业空间,是一个即传统又挑战不断的议题。
 
说其传统,是因为欧美以及日韩在多年前以及充分利用卡通形象这一艺术及赢利模式,并不断进行完善和拓展,使得无论是形象设计、形象保护、形象授权以及形象开发都已经相当成熟。说其挑战不断,是因为目前国内关于卡通形象等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问题,一方面是市场较为混乱,另一方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特别健全,因此,在运营过程中会遭遇到各种问题,包括形象侵权,仿制品扰乱市场等,需要企业逐一解决。
 
日本卡通形象发展战略是:把漫画、动画、音像制品、动画期刊和具、文具、食品包装展示展览等看成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以电视节目的广告收入作为动画创作的初始资金,以巨大的玩具利润支持动画的后继制作,并以此形成一个循环的产业链,以取得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经常被业内提及的著名卡通形象地例子包括美国的米老鼠以及日本的哆啦A梦等,这些形象地具体发展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但不可否认,它们是国际知名的卡通形象,之所以国际知名,是因为首先他们将形
象触角遍布世界各地,另一个原因就是它们利用成功的营销模式通过各种渠道,在源源不断地为形象代理商以及各分端经销商带来滚滚财源。
 
一、有关卡通形象
 
卡通形象是一种虚构角色形象,完整的虚构角色形象由个性特征、情节和反应构成。个性特征包括虚构角色的姓名、身份、外貌描述和个性等;情节是指人物在特定生存环境中的经历和故事;反应涉及对人的反应和对物的反应。
 
形象必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形象可商品化的前提。这一特征并非需要法律的设定,而往往就是市场本身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非知名人物、角色或机构的形象商业开发价值很低,难以为商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对于虚构角色来讲,其知名度的形成有赖于其载体经过广泛的传播,能够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卡通角色的知名度是其载体在文学、美术、电影、电视等领域中取得的名誉与声望,一般是通过公开传播而形成公众效应的。形象知名度,本身不属于商业领域的范畴,但由于其对市场消费者的影响力,才出现了形象商品化的问题。
 
既然涉及商业领域,就要对其产生过程以及使用范围进行一系列地控制和保护,这样才能达到产业收入的最大化。
 
对于目前的国内各形象制作与经营公司来说,目前并不欠缺卡通形象。塑造一个成功的卡通形象,就这个形象本身来讲没有太多的条件限制,但一定要具有独创性,而形象成功的关键更多的因素在于营销的策略与市场的机遇。
 
有了一个卡通形象,首先要进行法律的注册登记,才可以在以后的商业行为中拥有主动和合法的地位。卡通形象作为卡通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由著作权法给予保护是顺理成章的。
 
二、有关著作权
 
著作权: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用了“
自动取得”原则。
 
但是,有一点需要我们记住,就是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如果一个卡通形象是属于委托他人创作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和作品的创作者签订合约,以确定该作品的归属权。
 

  • 客服:

    020-34003603

    我们欢迎您的来电

  •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 邮件:

    iknowlin@qq.com

  • 网址:

    http://www.erud.net